答疑:合理使用、抄袭与剽窃
有同学问:
(1)司法解释说对艺术作品的临摹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那么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发行,构不构成侵权.
(2)某甲在电影<激情故事>中扮演了一刚正不阿的市委书记形象,乙药厂未经许可将此形象用于其壮阳药的包装盒上.乙药厂的行为算是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吗?那有没有侵犯甲的表演形象权呢?
(3)还有请问如何认定剽窃行为呢?包不包括对他人作品的全抄袭呢?亦言之,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最高院的解释回避了究竟什么是“以合理方式和范围”的关键性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也不一样。如在美国将构成艺术作品的建筑物拍摄下来之后制成作明信片出售并不侵权,而在日本等国却构成侵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
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贬损性使用,应当侵犯肖像权。但单独将一幅静止的图像抽出使用恐怕不能认为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剽窃和抄袭在法律中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往往是作为同义词用的。但一般是指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加以复制,据为已有。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如果是在他人署名之后加了自己的署名,由于读者还能将作品与他人联系起来,恐怕不能认为是剽窃和抄袭,而仅是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说明:以上答疑经王迁老师同意后进行转载,原文出处http://blog.sina.com.cn/u/46a2d1f5010006vx